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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画廊协会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忠实履行苏州市画廊协会的宗旨和职责,充分发挥协调服务、宏
观指导和规范管理等职能,切实有效地加强画廊协会与全市各类书画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书画工作者之间的联系,有效地集聚和优化全市书画艺术资源,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书画艺术展览、展销和经营拍卖活动,以进一步培育、活跃和规范苏州书画市场,推动书画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而为促进苏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特按照《苏州市画廊协会章程》,结合苏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苏州市画廊协会管理规定》。
第二条 苏州市画廊协会的宗旨是在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苏州市民政
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认真贯彻党的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维护书画行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指导和引导,提供服务,促进行业自律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苏州市画廊协会在政府和从事书画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指示精神。
第四条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完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协会职能
第五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爱国、敬业、守法教
育,引导会员单位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提高苏州市画廊协会的总体素质。
第六条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及社会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反映会
员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对全行业进行基础资料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有针对性地提供国
内外书画生产经营的情报和市场信息,研究和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规划和建议。
第八条 做好行业的培训、咨询、信息交流、资源优化配置、对外联系、作
品推介、名家宣传、品牌打造等工作,提高行业的整体业务素质。
第九条 立足苏州本地,面向全国,团结协调全体会员共同有计划、有步骤
地举办高质量、高水平的书画展览和经营拍卖活动,努力拓展苏州
书画市场,不断提高苏州书画产业和画廊协会在全国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条 制定行业的产品、技术、质量和服务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开展本行业的定级、评优活动。
第十一条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行业章程和行规的行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画廊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并在媒体公布等惩戒措施,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会员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承担政府和有关上级部门委托的事项。
会员职责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苏州市画廊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服从画廊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积极协助和参与协会举办的有关书画艺术的各项公益性或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向画廊协会反映书画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新问题、新困扰、新动态及新举措、新经验,以利协会及时掌握全市书画行业的生产经营动态,制定对策,共同推动苏州书画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依法执业,规范书画经营和拍卖活动,不卖赝品,不搞市场欺诈行为,不得谋取不义之财,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 凡仿制的书画产品必须控制在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或是应得拥有产权的单位或原作者的授权,不得侵犯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若从事书画拍卖活动,必须与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依法举办拍卖活动。
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画廊协会举办书画艺术展览、书画作品展销(拍卖)、书画艺术研讨、
培训、外地采风和艺术交流等活动,可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公开收费的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画廊协会积极为会员单位和广大书画家搭建书画作品销售的平台,创造赢利的机会,但也适当收取些费用,作为协会正常办公和举办活动的成本。
第二十二条 凡由画廊协会牵头举办的各种书画作品展销和拍卖活动,或委托画廊协会在网站进行的书画作品交易活动,协会对每件作品收取20元;另外在作品成交后,再按销售额的大小提取2个百分点。
第二十三条 由画廊协会牵头组织的集资或合股的书画经营活动,按照“股份筹资、委托销售、诚信合作、赢利共分”的原则,对作品销售或拍卖所获的利润进行合理分配。在画廊协会提取利润的5%之后,各筹资单位或个人再按投资股份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四条 画廊协会通过有偿服务、社会赞助及收取的会费,用于《苏州市画廊协会章程》中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区域内各种所有制的从事书画生产销售的画廊、画店、艺术品公司和文化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在3月12日召开的画廊协会会长理事会上正式通过,并开始实施。
2010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