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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苏州画廊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苏州市画廊协会是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下的全市书画经营家、书画家、关心支持书画产业发展的各方面人士资源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专业艺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贯彻党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加强各地画店、画廊、艺术品、艺术品公司、书画家之间的联系,开展国内外交流,不断提高会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中青年画家的艺术展览和市场推介工作,把创作与市场结合起来,为繁荣书画艺术,活跃和规范书画市场,发展壮大壮大我市的书画产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里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苏州市人民路文联大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中青年书画家创作活动,为书法家举办展览,为书画家出版画集并做好中青年书画家的市场推介工作。
  (二)、组织艺术鉴定家为广大收藏者及爱好者进行艺术品鉴定。
  (三)、组织开展书画艺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逐步扩大对外交流的地域与内容,适时组织会员赴外交流考察。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赞成遵守本会章程,具有合法身份,并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苏州书画经营家、书画经济人、书画家、书画理论和评论家、书画教育家、书画编辑和出版家、书画评估鉴定家、书画活动策划和组织者,从及关心和支持书画产业发展的企业家及有关方面人士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申报和批准。
  (一)、要求入会者需向本会提出入会书面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业绩证明。
(二)、苏州市画廊协会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会员的审批。
()  对申请入会者,无论是否批准入会,都应该及时将苏州市画廊协会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对未通过审批者应实事求是地说明未批准入会的理由。
(四)、批准入会者办法会员证外,经营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入会者,除本人颁发会员证外,其所在单位颁发苏州市画廊协会会员单位铜牌。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和权力。
(一)、会员应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利益;按时交纳会费。
(二)、会员有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力。
(三)、不遵守协会章程,或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行为给协会形象和声誉带来严重损害者,协会可以终止其会员资格。
(四)、会员退回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费
(一)、本人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五十元元,一次性交纳三年会费。
(二)、经营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加入本会,并领取会员单位铜牌的作为单位会员,会员每年人民币三百元元至人民币五万元,一次性交纳三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管理制度。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着急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个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团体馆里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9     12    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团体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画廊协会
                                                   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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